司法实践中,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制造、运输、贩卖毒品、非法持有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等,广义层面上也包括行为人吸食毒品后诱发的次生犯罪行为,如吸毒致幻而实施的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。下面这几个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为大家敲响了警钟。
吸毒致幻不免责,伤人滋事遭刑罚
一般情况下,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、抑制或者致幻作用,吸毒者容易出现被害妄想、幻视幻听,感觉会被人殴打、追杀、辱骂,并因此殴打、杀伤他人,或者吸毒致幻后为发泄情绪、寻求刺激,随意殴打他人或者破坏财物。
根据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》(2016)相关规定分析,对于行为人自行吸食毒品,导致自身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下降或者丧失,并实施犯罪行为的,属于自陷行为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李启(化名)在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,持菜刀闯入邻居住宅,将邻居年仅三岁的孩子挟持,后不顾众人劝解,最终将被害人杀害。最终,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启构成故意杀人罪,被依法执行死刑。
吸毒驾车隐患多,马路杀手要不得
数据显示,驾驶者吸毒后驾车比正常状态下驾车反应时间慢22.3%。吸毒致幻或者精神极端亢奋的情况下驾车,严重影响司机驾驶行为判断力,甚至完全丧失判断,导致连环相撞、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。毒驾正成为危害交通安全的又一大隐患。
吴峰(化名)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公共道路上逆向行驶,民警对其进行拦截后,吴峰因毒品作用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,强行闯关逃跑,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十九部车辆,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经济损失约14万余元。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法规速递
一、交通肇事罪
根据2000年最高法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的规定,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,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,并且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。
二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吸毒不仅严重危害吸毒者身心健康,同时围绕毒品引发的一系列犯罪行为,也严重危害着他人合法权益、社会秩序甚至公共安全。
现在,毒品屡屡通过“暗网”、比特币等更隐蔽的方式交易,“神仙水”、“奶茶”……新型毒品伪装形式也越来越纷繁错杂,禁绝毒品工作任重道远,我们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,远离毒品,拒绝毒品,共同参与,打赢与毒品犯罪的持久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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